[案例分析]
2000年,深圳市民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某名苑商品房一套。后因开发公司延期竣工和交楼,陈女士要求退房。双方签订了《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约定开发公司在两个月内分期退还陈女士房款及利息,逾期将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书同时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此后,双方未办理公证,开发公司亦未按约退款。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按协议书约定退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协议书未经公证,尚未生效,只能按原买卖合同的约定赔偿。陈女士感到很疑惑。
以上是房地产案例中典型的公证案例,事实上由公证引起的法律诉讼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那么,究竟什么是公证?我国法律法规对公证有什么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公证,哪些行为必须公证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谈谈这方面的话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公证被普遍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在确认法律关系,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企业、公司及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首先,说一说什么是公证,什么是公证机关。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公证处是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
[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民事诉讼法》、《收养法》的规定,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处代表国家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以办理公证的范围]
可以办理公证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证处有权对外为公民出具:
出生、生存、婚姻、死亡、亲属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身份、学历、委托、遗嘱、继承财产、赠与、析产、收养等各种公证书;
二、有权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相互间签订的各种合同(契约、协议)办理公证证明。
三、其他。如现在都市青年中颇为流行的婚前财产公证,为固定证据进行的公证等。
[必须办理公证的范围]
那么,哪些行为是必须进行公证的呢?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必须公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
一、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的新《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法律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一)房地产赠与、继承:
(二)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四)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新《公证条例》删除了旧《条例》“房地产转让、抵押、分割”必须办理公证的条款,即房地产转让、抵押、分割,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办理公证。但按照有关规定,涉外或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地产转让、抵押、分割仍必须公证。
二、国务院在六个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必须公证才具法律效力,一些部门规章也有类似规定。如《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以及建行开办其他业务而与客户签订的债权文书,银行应当在合同订立后通知借款人到公证处申办公证。
三、双方约定经公证生效的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女士的情况即属此类,因未按约定办理公证,协议书没有生效。 |